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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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全文 8 條,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