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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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