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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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76 年 03 月 25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628A號 令 |
法規體系: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
立法理由: | • 1011126立法理由.pdf |
• 1020712立法理由.pdf | |
• 1090717立法理由.pdf | |
• 1121220立法理由.pdf |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
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保障,
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措施。
前項輔導,應特別關注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
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
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第 三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
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
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