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22272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二條訂定之。

二、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

               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 任之,承 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之事務,所 需之工作人員由教 育處特教 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申訴事項諮詢與調解服務。

      (二)受理本縣所屬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針對
                              鑑定、安置及輔導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三)彙整所受理之申訴案件評議結果,提供本縣特殊教 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重新鑑定與安置之參考依         據。

五、本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 請有 關機 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  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及交 通費。

八、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