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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2008780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循標準,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其類別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資源班、資優巡迴輔導班。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各校應符合附表規定之授課節數,惟學生需求高於基本授課 節數時,不在此限。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 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 外,不得兼任其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 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本府核准,且為避免影響學 生受教權益,國中小特教教師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 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 課總節數。 七、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 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八、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 交互支援教學,支援節數不得超過教師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 且需對等(一節換一節)補足授課節數。 九、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學 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報本府核准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