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工作及認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2006897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心評研習規劃表.pdf 心理評量工作費用一覽表.pdf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 教育診斷專業素養認證制度,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昇評 量結果之公信力,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鑑輔會心評儲備人員: (一)本縣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 (二)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特殊教育系所組、特教學分班畢結業,具特教 及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者。 (三)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相關系所組(教育、輔導、心理等)畢業,具備 心理評量或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者。 (四)各校推薦經驗豐富,具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之本縣合格正式教師。 (五)任教於本縣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型之合格代理特殊教育教師。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鑑輔會心評人員: (一)儲備人員經培訓、認證者。 (二)在外縣市接受培訓、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人員者。 四、心評人員分為四級,應完成各級培訓課程(附表一),並具備下列 資格始取得認證: (一)學前及國中小心評儲備人員完成基礎級培訓課程者,經本縣鑑 輔會審核通過後,列為「基礎級心評人員」。 (二)學前及國中小基礎級心評人員完成初級培訓課程並符合以下資 格者,經本縣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列為「初級心評人員」: 1.完成三名本府指派評估之個案鑑定摘要報告且於小組綜合研判 會議中進行口頭報告。 2.鑑定摘要報告經檢核達「通過」品質標準。 (三)國中小初級心評人員完成中級培訓課程並符合以下資格者,經 本縣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列為「中級心評人員」: 1.參與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連續三年。 2.累計本府指派評估之鑑定個案量達十五人次。 3.鑑定摘要報告連二年經檢核達「通過」品質標準。 (四)國中小中級心評人員完成高級培訓課程並符合以下資格者,經 本縣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列為「高級心評人員」: 1.參與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連續六年。 2.累計本府指派評估之鑑定個案量達三十人次。 3.近六年內擔任四次以上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之組長或副組長。 五、各級心評人員工作任務如下: (一)基礎級心評人員: 1.評量工具的施測、評估、晤談、蒐集各項研判資料與撰寫摘要報 告,並於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中進行口頭報告。 2.完成本縣辦理之基礎級心評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二)初級心評人員: 1.評量工具的施測、評估、晤談、蒐集各項研判資料、撰寫摘要報 告後,於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中進行口頭報告。 2.擔任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之組長(或副組長)並主持會議。 3.參加本縣辦理之初級心評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三)中級心評人員: 1.評量工具的施測、晤談、蒐集各項研判資料、撰寫摘要報告後, 於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中進行口頭報告。 2.協助基礎級、初級心評人員撰寫摘要報告。 3.審閱基礎級、初級心評人員摘要報告。 4.擔任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之組長(或副組長)並主持會議。 5.參加本縣辦理之中級心評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四)高級心評人員: 1.督導與協助小組綜合研判會議之進行。 2.協助規劃心評人員培訓課程與各項精進研習課程。 3.協助規劃心評人員相關制度要點。 4.擔任心評人員培訓課程或心評相關研習課程之講師。 5.參加本縣辦理之高級心評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六、凡為本縣之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均有義務參與心評人員培訓並 執行所交付之心評工作。 七、凡本縣十八歲以下特殊教育學生於實施各項個別或團體心理能力測驗 時, 除可由所指定之醫療院所施測外,以本縣鑑輔會登記合格之心評 人員擔任 為原則。 八、本縣每學年舉辦心理評量或個案研討會等相關專業研習,以提升 心評人員之專業素養,指定參加人員需全程參與。 九、心評人員每學年需參加心理評量相關專業研習至少十八小時。 十、心評人員於任職期間,若本縣有新增評量工具或其他培訓課程之需 求,則需於兩年內修畢。 十一、心評人員進行鑑定工作時,以施測其服務學校學生為主,另視需要 支援 協助施測他校學生,施測期間給予公 (差) 假。 十二、心評人員應恪守評量倫理如下: (一)凡持有心評人員證照者,應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題本不得外洩 ,違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二)施測時應持審慎態度,力求施測結果之公信力,確保受試者權益。 違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 (三)未經受試者本人、法定監護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得與其 他非教育相關人員談論測驗結果等事項,以保障受試者隱私權。違 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四)未經測驗授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私自影印指導手冊、題 本或作答紙,以保障著作者權益。違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 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十三、心評工作費用詳附表二。 十四、心評人員考核與督導方式如下: (一)心評人員連續三年未參與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得調降 級別,必要時,得要求另行調訓。 (二)心評人員對於評量工具操作、施測過程、測驗計分與解釋、撰 寫摘要研判報告等方面,經檢核品質未達「通過」品質標準者 ,指派中級以上心評人員進行督導,連續二年未達「通過」品 質標準者,調降級別並重新進行調訓。 (三)本縣之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取得初級心評人員(含)以上資格 之比例納入評鑑指標。 (四)心評人員參與每年度鑑定工作之接案數納入評鑑指標。 十五、心評人員獎勵如下: (一)心評人員參加本縣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認真負 責,圓滿達成任務者,依各項鑑定工作計畫之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二)心評人員取得中、高級施測人員證照或應聘組長時,由本府統一 頒證授聘,以玆鼓勵。 十六、本要點執行時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經費預算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