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8996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縣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 育之教學與研究,以提高特教學生教學與輔導品質,特設置臺東縣特殊 教育教學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職掌如下: (一)協助推動及輔導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以落實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目標。 (二)彙編及發展創新特殊教育之教材編輯及教學方法,編印及推廣應用提 昇教學品質。 (三)協助本縣辦理特教評鑑結果列為待追蹤輔導之學校,改善評鑑所列之 缺失與困難。 (四)協助辦理特教評鑑結果特優學校及特教優良教師,辦理教學觀摩活動 以分享經驗。 (五)協助辦理本縣特教相關之研習活動,提昇教師及相關人員專業成長, 發揮教育功能。 三、本團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或遴聘相關人 員擔任。 (二)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處處長遴聘適當人員擔任。 (三)置輔導員若干人,分「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組,由本處處長就 本縣具特殊教育教學專業及服務熱忱之教師擔任。並由本處處長就輔 導員中遴聘適當人員擔任組長、副組長。 (四)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五)置幹事二人,分別負責「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組之行政業務, 由本處相關業務人員或支援教師兼任。 (六)前項各款所列人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四、輔導員招募,採公開遴選及組長推薦兩種方式辦理,其作業如下: (一)公開遴選辦法由本處另定之。 (二)組長推薦者,由團長召集相關人員審核後聘任之。 (三)輔導員之招募,應於每年七月中旬前完成。 五、本團為發揮輔導效能,實踐工作目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輔導工 作: (一)於學年度開始前召開會議,訂定該學年度工作計畫。 (二)對特教評鑑結果列為須追蹤輔導之學校,主動安排到校進行教學訪視 輔導工作,亦得經由學校之申請,到校進行特殊教育教學相關輔導工 作。 (三)除輔導員個別研發教材、教法與教學研究外,得召集全縣各類型特教 班老師組成教材編輯小組,有系統編輯全縣性之各類特教學生教材, 並定期出版推廣使用。 (四)以電話專線諮詢、書面問答或網路討論等方式,辦理特教相關諮詢服 務。 (五)發掘對特教學生教學與輔導成效優良教師,並推廣其優良教學方法或 事蹟。 (六)每年度視現況需求與推動重點,提出並規劃特教相關研習及活動方案 計畫。 (七)將每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實施成效,提報本縣特教鑑輔會。 六、本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本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期間給予公假。 (二)輔導員每星期固定減授課節數二節至四節為原則,公假期間之課務得 以代理(課)方式辦理,其代課鐘點費由本府支應。 七、本團團址設於本縣特教資源中心。 八、本團相關人員工作成績優良者,每學年由本處簽辦敘獎,並於下學年度 優先聘任,另得優先推薦本縣或教育部特教優良人員表揚。 九、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