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