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教育無障礙交通車(以下簡稱交通車)的使用應以有關特殊教育 及其相關業務為主。 前項業務包括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特教班學生上下學、特殊教育學生 調查、訪視、鑑定、配送特殊教育輔導器材服務等事項。 |
三、交通車使用管理如下: |
(一)各該學校之總務處掌管車輛調派與油料之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
(二)車輛使用前後,駕駛員應填記駕駛里程紀錄表及詳細登記消耗油料數量,並於用畢後,請使用單位(人)於紀錄單據上簽證。 |
(三)如有重要公務借用車輛,在不影響正常交通車調度下,得由借用單位具文向各學校申請(填妥申請單),由總務處統一調派,並由校長簽章核准後始得外借,其油料費與駕駛人員旅費由借用者負擔,並請借用單位(人)在駕駛里程紀錄表上簽證。 |
(四)車輛不得借用私人婚喪喜慶等使用。 |
(五)交通車非用於搭載特殊教育學生,每次發車申請單位(人)必須填寫使用申請單,並轉交駕駛人員填寫駕駛里程紀錄表後,知會輔導室、特教班教師。 |
四、交通車保養維護如下: |
(一)車輛駕駛員與隨車人員應注意車輛保養、安全、維護及內外清潔。 |
(二)隨時檢查車輛,保持正常狀態,如有損壞即予修理或修復。 |
(三)發車前應先檢查車況是否正常,返回後也應檢查車況,以確保行車安全。 |
(四)車輛保養或維修,由駕駛員或有關人員登記保養單或維修單並做 紀錄,並由負責修理或保養廠商簽證,遇保養維修應確實做紀錄。 |
(五)路況、車況不良時,不可勉強出車。 |
(六)車輛上應備滅火器,並不得擅自修改電路及加裝座椅。 |
五、交通車發生事故處理如下: |
(一)車輛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保持優良駕駛規範,如違規受罰時,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
(二)交通車肇事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學校及保險公司到場處理。 (三)事故原因如涉及借用者使用不當情事,由借用者負責後續賠償事 宜。 |
六、學校應配合事項如下: |
(一)為使交通車資源充分利用,學校應定期召開交通車協調會 |
議,協調各校載送支援事宜。如需跨區協調,由本府另召 |
集相關學校商討接送事宜。 |
(二)每學年開始前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府備查: |
1.車輛行照影本。 |
2.駕駛人之身分證及職業駕照影本。 |
3.僱用駕駛合約。 |
4.乘載學生名冊。 |
5.行駛行程與路線圖等資料。 |
(三)學生搭乘交通車時,應指派教師協助學生於校內上、下車。 |
(四)交通車每日固定搭載學生上下學及配合事項應由駕駛人員填寫交通行駛紀錄表,其餘配合事項由使用人加填使用申請單。 |
(五)顧及搭乘交通車學生之障礙程度差異,教師、駕駛及隨車人員應注意行駛路線及時間,避免造成學生身心壓力與不適。 前項第一款所指區域包含臺東區、成功區、關山區及大武區等。 |
七、交通車駕駛人員聘用及管理方式如下: |
(一)以採專職人員為主,兼職為輔。 |
(二)聘用專職駕駛人員應簽訂僱用合約(應含服務內容規範、工作時間、請假與休假、工資、考核與獎懲方式、遵從管理人員調度、長官指示、勞動契約之終止等事項)。 |
(三)學校平時應加強駕駛人員品性之考核。 |
八、其它未盡事宜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臺東縣校車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