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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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