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pdf
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府教特字第1130237166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 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特依特殊教育學生及 幼兒申訴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 東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 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 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組織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喪失第一項各款資格或因故無 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府解除其委員職務,並補遴聘(派) 之。 三、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教 育處特教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四、 本會得視會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其他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五、 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第五款及第六款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以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六、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 通費。 七、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