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載明於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前項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並定期檢討修正。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及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特質及需求之學生有效學習。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包括創造力、領導才能、情意發展、獨立研究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於不減少學習總節數下,應依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彈性調整學習內容、歷程、環境、評量、學習節數及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