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64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1000922立法理由.pdf
1040810立法理由.pdf
1121220立法理由.pdf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三 條

學校為兼顧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校長應協調校內

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完備融合教育支持網絡,提供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

生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

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心障礙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