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 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 新安 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 特殊 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 習輔 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調整,並協調各 單位 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校園無障礙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勵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
第 4 條 |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主管或人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本會成員中,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特殊教育專長人員各一人,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校依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
第 5 條 |
本會組成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
第 6 條 |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
第 7 條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