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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0108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 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                 新安 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                 特殊 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                  習輔 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調整,並協調各                 單位 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校園無障礙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勵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第 4 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主管或人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本會成員中,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特殊教育專長人員各一人,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校依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5 條 本會組成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 6 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第 7 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