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0015132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設籍本縣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 及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接受適 性教育,特依據教育部訂頒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及資優生為對象。 三、辦理資賦優異兒童降低入學年齡作業規定及程序如下: (一)就讀幼兒園者,由學校統一提出申請。 (二)未於幼兒園就學者,可由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 自行申請。 (三)教師或家長填妥申請表後,至辦理學校報名,並參加本縣 辦理之鑑定作業。 (四)通過鑑定者,家長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至 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入學申請。 前項鑑定,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四、資優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 縮短修業年限。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 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 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府備查;前項第四 款及第五款方式,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五、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規定及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依本要點及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召開特推會,辦理 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二)家長或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領域) 向學校推薦,並於第一學期十二月或第二學期於五月, 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 應檢具相關資料,於每年一月、八月報本府備查。 (四)申請部分或全部學科跳級者: 1.經特推會初審通過後,檢具相關資料,於每年一月、 七月之前陳報本府,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 實施。 2.國小五年級、國中八年級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需 提早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入學甄試者,得於每年一月 前向學校提出專案申請,學校報府後,由本府辦理跨 階段之研議。 六、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所屬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輔導事宜: (一)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於個別輔導計畫中明定 縮短修業年限所需之相關課程及活動。個別輔導計畫中如 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課程銜接,應於報請本府核定時,同時 辦理跨階段之研議。 (二)輔導應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聯繫、 合作。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告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 適切調整輔導計畫,謀求補救措施,並將相關追蹤輔導、 檢討與建議事項作成紀錄,留校備查。如經調整仍無法改善 其學習狀況,則應輔導該生回原校(原班級)就讀或停止加 速課程。 (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所衍生之額外經費,由家長 自行負擔。但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 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向本府申請補助,經審查 通過後,酌情予以補助。 (四)提前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可比照 全部學科跳級辦理相關事宜。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 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一般應屆畢業生辦理。 學校對提前畢業者應繼續予以追蹤、輔導。 (五)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成績評量辦理方式如下: 1.資優生之成績評量應符合個別化評量原則,且需遵循本縣 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及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2.學校實施多元評量,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 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 3.學校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應參照個別輔導計畫,經學校 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4.學校應於特推會審議時確認家長已充分理解本縣學生成績 評量辦法及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願意接受相關規範。 5.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課程及格者,其成績或學分 數得於入學後依該管主管機關或學校相關規定酌予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