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診斷準則

A.生氣/易怒情緒、好爭辯/反抗行為或具報復心的行為模式至少持續六個月,呈現下列任何類別的症狀至少四項,且至少在與一位非手足者互動中顯現。

生氣/易起情緒(Angry/Irritable Mood)

1.經常發脾氣。

2.經常是難以取悅的或易受激怒的。

3.經常是生氣的與憤慨的。

好爭辯/反抗行為(Argumentative/Defiant Behavior)

4.經常與權威者爭辯,或於兒童及青少年則是與成人爭辯。

5.經常違抗或拒絕服從權威者的要求或遵守規則。

6.經常故意去惹惱別人。

7.經常將自己的過錯或不當行為怪罪於他人。

有報復心的(Vindictiveness)

8.過去六個月中至少有二次懷恨或報復的行為。

需以這些行為之持續與頻率區辨某一行為屬正常範圍或者是症狀;除非另有症狀(準則A8 )註明,對未滿五歲以下的兒童而言,行為至少在六個月期間的大多數的日子裡發生。對滿五歲者而言,這些行為應至少在六個月期間每週發生一次;雖然這些頻率的準則提供症狀最低準則的指引,其他因素亦應考量。

例如:行為頻率與強度是否在個人發展程度、性別及文化常模之外。

B.這些行為困擾與個人或他人在其緊密的社交場合(如:家庭、同儕團體、同事)中的苦惱或是負面影響社交、教育、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有關。

C.這些行為不是僅出現於精神疾病、物質使用障礙症、憂鬱症或雙相情緒障礙症,此準則也不符合侵擾性情緒失調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