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診斷準則

A.以下五項(或更多)症狀在兩週中同時也現,造成先前功能改變;至少包含以下症狀之一(1)憂鬱情緒或(2)失去興趣或愉悅感。

  1. 幾乎整天且每天心情憂鬱,可由主觀報告(如感到悲傷、空虛或無助)或由他人觀察(如看起來在哭)得知(註孩童及青少年可以是情緒易怒)。
  2. 幾乎整天且每天明顯對所有活動降低興趣或愉悅感(主觀說明或他人觀察)。
  3. 體重明顯減輕或增加(一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5%),或幾乎每天食慾降低或增加。(註在孩童,需考慮無法達到預期體重。)
  4. 幾乎每天都失眠或嗜眠。
  5. 幾乎每天精神動作激動或遲緩(別人觀察到,不只是主觀感受不安或緩慢)。
  6. 幾乎每天疲倦或無精打采。
  7. 幾乎每天自我感到無價值感,或者有過度或不恰當的罪惡感(可能達妄想的程度;不僅是對生病自責或內責)。
  8. 幾乎每天思考能力和專注力降低,或是猶豫不決(主觀報告或他人觀察)。
  9. 反覆想到死亡(不只是害怕死亡),反覆有自殺意念而無具體計畫,或有自殺舉動,或是有具體的自殺計畫。

B.這些症狀引起臨床上顯著苦惱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減損。

C.這些症狀無法歸因於某一物質或另一身體病況的生理效應。

D.鬱症發作無法以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思覺失調症、類思覺失調症、妄想症或其他特定或非特定思覺失調症和其他精神病症做更好的解釋。

E.從未有過躁症或輕躁症發作。

註若所有躁或輕躁症狀是由物質引發或因另一身體病況所引起,則不適用。

年齡差異:

幼童以躁動,不想參加活動或身體狀況表現比較多,比較不會抱怨性欲減退,自責,罪惡感,興趣減低。

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