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園)及機構),對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第 4 條

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第 5 條

學校(園)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教育輔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