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重新安置申請表.docx

法規名稱: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重新安置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19944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一、臺東縣政府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安置,提供重新安置機制,依據特殊 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學籍設於本縣、經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通過之確認個案或疑似個案。 三、本作業原則所稱重新安置,指校內重新安置或校際重新安置。 四、特殊教育學生如於個別能力或障礙類別不適合現就讀班型,得申請重新安 置,教師應針對學生身心狀況、學習能力、生活適應情形、特殊教育需求 等各項因素進行評估,經與家長溝通確認有重新安置之需求後,提送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 五、提送重新安置案,須確認欲轉入之班級或他校班級尚有缺額方得申請。 六、特殊教育學生申請重新安置,學校應進行評估,並召開特推會審議。學校 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檢附申請表(如附表)、相關證明及評估資料提送鑑 輔會審議,通過後始能重新安置。 七、特殊教育學生無法申請校內重新安置,或經校內重新安置並就讀一學期仍 無法適性學習者,得申請校際重新安置。 八、一年級新生須就讀一學期後始得申請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