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205093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一、本要點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設籍本縣當年度滿六歲應受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國民。前項身心障礙國民,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同意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由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聯評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者。

(三)其他具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三、暫緩入學之申請,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於每年五月底前向設籍學區學校提出,學校初審合格後,函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四、申請暫緩入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東縣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表(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聯評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影本或鑑輔會核發之鑑定文號(附件二)。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該學年度學前機構個別化教育計畫及會議紀錄影本。

(五)該學年度學前機構學習輔導紀錄影本或學習評量資料。

(六)臺東縣兒童綜合學習教育與療育計畫(附件三)。

前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五、暫緩入學之核定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轉銜服務內容中有載明暫緩入學需求紀錄者。

(二)兒童綜合學習教育與療育計畫須填寫完整,並有適當之教育場所。 六、鑑輔會鑑定暫緩入學申請案時,應通知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列席,並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七、依第三條規定核定暫緩入學者,最長以一年為限,並由本府函知申請人、學校及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八、於五月底暫緩入學申請者,經鑑輔會鑑定並建議安置學前普通班者,可優先申請進入本縣公立幼兒園就讀。

九、本府核定暫緩入學者,原學區所屬學校應予列冊管理,並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主動追蹤輔導其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十、申請暫緩入學者,於隔年入學時,應向本府指定之學校辦理入學;申請暫緩入學未通過者,鑑輔會得建議其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