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教育階段在家教育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2018412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維護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在家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協助 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年滿六歲至十五歲之身心障礙在學學生,經本縣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為在家教育(含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且 未享受公費待遇者,得向本府申請教育代金。 前項所稱之社會福利機構以向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 三、第一次教育代金申請(一月至六月)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 日辦理;第二次教育代金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於每年十一月一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辦理。 四、經本府審核通過之申請,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代金;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者,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代金;一學年 發放兩次。 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 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如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 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前項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以「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 一覽表」為依據。 五、在家教育者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附相關文件向設 籍學校申請,經本府核定後由學校轉發。 在家教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由安置機構檢附相關申請表件, 填妥資料後向本府提出申請。獲本府審核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 由安置機構掣據及印領清冊送府彙辦。 六、申請人領取代金期間喪失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資格者,自次月起 不得領取代金,已領取者須繳還。 七、採在家教育者,學校應輔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應有之效果。

八、辦理身心障礙在家教育代金經費由本府依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