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601754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班 級增減班及調整作業,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級類別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三、本縣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縣內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 學生,及第四條所稱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生)。

四、本縣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區域劃分如下: (一)臺東區:臺東市、卑南鄉。 (二)成功區: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 (三)關山區:池上鄉、關山鎮、鹿野鄉、海端鄉、延平鄉。 (四)大武區: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 (五)離島區:蘭嶼鄉、綠島鄉。

五、本縣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區域資源整合原則:以本要點第四點所劃分之服務區域整體需求做為 設班考量,使特教生於同一鄉鎮內之鄰近學校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二)教師跨校支援原則:以本要點第七點進行特教教師人力之彈性調整。

六、特殊教育班級增班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學校內障礙程度為中度(含)以上之特教生人數達一 定標準者,得由各校擬具增班評估計畫或由本府提案增班。上述特教 生人數標準得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 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國中資源班特教生人數逾三十人、國小 資源班特教生人數逾二十四人,得由各校擬具增班評估計畫或由本府 提案增班;巡迴輔導班得由各校擬具增班評估計畫或由本府提案增班。

七、特殊教育班級及人力調整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學生數低於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所示之 標準人數三分之一者,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推派編制內特教教 師一人進行巡迴輔導服務;或依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 則提供資源班服務模式;或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校式特教資 源服務。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國中資源班學生數未滿二十人之學校,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 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一人,並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校提供 特教資源服務。 2、國小資源班學生數未滿十二人之學校,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 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一人,並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校提供 特教資源服務。

八、本府得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統計數據,核 對特殊教育班級之學生人數,以規劃新學年度縣內特殊教育資源之調整 與運用。

九、經核定調整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支援教師之學校,應於該 學年度開學前,將推派支援之教師名單陳報本府,以利函文支援。

十、有關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推派支援教師薪資考核及辦理方 式如下: (一)薪資由原服務學校支付。 (二)考績由本府考核建議後知會服務學校辦理。 (三)公假、婚假、喪假、分娩假之代課費、補助款由原服務學校支付,行 政相關程序本府與所屬學校相互協調。 (四)進修佔原學校進修名額。

十一、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推派支援教師,其支援工作項目依 本府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十二、本府將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之特 教生人數調查表,召開「特殊教育班教師人力跨校支援服務協調會」 (以下簡稱協調會),依協調會決議統一作業分派巡迴輔導支援教師 服務學校及學生。

十三、本府所屬學校應依據校內特教生人數,向本府主動提報增減班或調整 評估計畫(含學生現況分析、合格特教師資規劃、現有空間設備、經 費等項目)。

十四、已達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或調整標準之學校,如未主動提報增減班或 調整評估計畫,得由本府函知學校後,依據本要點逕予提案或調整師 資人力。師資人力調整方式得依本縣特教生實際就學需求及資源合理 分配原則,衡酌辦理跨區服務,或依本要點第七點進行調整。

十五、依據本要點進行人力彈性調整之支援教師,其縣內外介聘年資積分與 特殊加分審查標準等,視同該教師於原編制學校服務計算之。